为规范城镇保障住房管理,广东将出台城镇住房保障办法。14日起,《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(送审稿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在广东省法制办网站上征集立法意见。根据该《办法》,租赁保障房的家庭或个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内居住的,将要解除合同,收回出租保障房。
《办法》部分内容
1.保障房的来源:
政府投资建设的住房;
政府购买、租赁的住房;
政府依法收回、回购、没收的住房;
政府委托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建设、搭配建设的住房;
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与政府约定建设、搭配建设的住房;
单位自筹建设的住房;
产业园区集中配建的住房以及社会赠予政府的住房。
2.保障房的申请:
保障性住房实行轮候登记方式,将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,列入轮候登记册进行轮候。轮候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。
3.保障房的收回:
保障房只能用于自住,不得转让、出租、闲置、出借、抵押。租赁保障房的家庭或个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内居住的,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,收回出租保障房;另外,租赁家庭或个人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;擅自互换、出借、转租、抵押保障房;将保障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也将收回出租保障房。